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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管理办法的讲解实用1篇

发布时间:2023-06-18 06:41 管理办法

  护士管理办法的讲解实用1篇篇1

  护士管理办法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护士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本院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2.凡在我院工作的'护理人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3.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必须按照《护理专业带教老师准入制度》、护士进修、实习生带教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4.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5.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管理制度《护士管理办法》。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6.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7.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8.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10.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1.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人员,由医院予以缴销。

  12.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其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护士管理办法的讲解实用1篇扩展阅读:

  护士管理办法的讲解实用1篇扩展阅读篇1

护士

  护士管理办法的讲解实用1篇扩展阅读篇2

  导语: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护士的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分享。

  1、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本院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2、凡在我院工作的护理人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3、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必须按照《护理专业带教老师准入制度》、护士进修、实习生带教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4、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5、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6、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7、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8、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10、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1、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人员,由医院予以缴销。

  12、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中

  护士管理办法的讲解实用1篇扩展阅读篇3

  1) 符合专科护士任职资格。

  2) 接受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30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医学院校的相关专科护士硕士学位课程班300学时的专业培训,并在相应专科护士临床实践基地实习3个月,获得相应的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3) 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或组织开展准入管理工作。确定评价标准,进行基础理论、专科理论、论文答辩、专科专业技术和专科护士能力考核,经该机构或组织审核准入后,方可从事专科护士工作,并享受专科护士的有关待遇。

  4) 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专科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掌握专科危重病人的救治原则与抢救技能,在突发事件及急危重症病人救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5) 有丰富的临床护理工作经验,能循证解决本专科复杂疑难护理问题,有指导专业护士有效开展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的能力。

  6) 有组织、指导临床、教学、科研的能力;是本专科学术带头人。

  7)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学科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8) 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科新理论、新技术,每年接受相应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

  9) 遵照执行省级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护士管理办法的讲解实用1篇扩展阅读篇4

  护士管理办法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本院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2.凡在我院工作的护理人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3.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必须按照《护理专业带教老师准入制度》、护士进修、实习生带教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4.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5.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6.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7.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8.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10.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1.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人员,由医院予以缴销。

  12.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其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护士管理办法的讲解实用1篇扩展阅读篇5

  1.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本院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2.凡在我院工作的护理人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3.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必须按照《护理专业带教老师准入制度》、护士进修、实习生带教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4.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5.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6.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7.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8.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10.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1.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人员,由医院予以缴销。

  12.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其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护士管理办法的讲解实用1篇扩展阅读篇6

(1)聘用条件及程序:

①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②招聘条件:

a.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崇尚救死扶伤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

b.身体健康,品学兼优;

c.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

d.新录用护理人员年龄在25周岁以下;

e.具有护理学(助产)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护理(助产)专业执业资格并注册。

③招聘程序:

a.根据医院护理岗位需要及编制计划,由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招聘计划,招聘公司计划外用工并发布招聘信息。

b.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应聘人员信息后会同护理部进行应聘资格审查。

c.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护理部对通过应聘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理论知识笔试,成绩合格的,原则上按招聘计划人数两倍确定应聘人员进行基础护理操作考核、面试和体检。

d.根据岗位要求及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护理人员名单,经院部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④办理聘用手续:

a.经总院批准的拟聘用护理人员,由总院与其协商订立期限叁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执行期间不办理护士注册变更。

b.新聘用的护理人员试用期叁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⑤对在本院实习的护理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生,根据其实习期间工作表现,品学兼优者毕业后可以在总院需求计划内优先聘用,如其当年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成绩公布的次月解除劳动合同。

(2)聘用护理人员薪酬和其他待遇:

①试用期每月薪酬为铜陵市最低工资标准(今年为800元,以后随铜陵市标准调整而调整),不享受其它待遇。

②试用期满轮转期间:

a.基本工资:录用当年为铜陵市最低工资标准800元/月;

从下一年度开始:满一年增资50元/月,满二年增资100元/月,满三年增资150元/月,满五年增资200元/月;

b.工龄工资以工作年限为依据:五年以下每年3元,六至十年每年4元,十一至二十年每年5元;

c.绩效工资:依据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计发。

③工资支付:

a.正常工资支付

日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制度工作日(20.83天取整21天计算)

b.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事假不支付工资;婚、丧、产假(生育)、探亲假支付基本工资;

第一个月病假=基本工资×80%;

第二个月病假=基本工资×70%(最低为铜陵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岗,本人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④其它待遇:

a.全额享受同岗位人员的奖金和员工福利。

b.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大病保险,按铜陵市社会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c.享受工作岗位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3)激励机制:

①对在本院工作满一年的聘用护理人员,专业理论扎实,技术水平较高,工作成绩突出,确已成为科室及医院的护理骨干,经科室推荐,主管部门考核、医院考察,民主测评,每年按未调整待遇的聘用护理人员10-20%(每年由院职代会决定)的比例择优调整其薪酬和福利待遇。调整后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等同于同岗位护士。

②对在总院连续服务满十年的聘用护理人员,每年综合考核优秀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管理:

①聘用护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应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做到爱岗敬业、恪守

职业道德,服从护理部统一管理和教育,服从护士长派班和工作需要的调配。

②聘用护理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一周的岗前培训。

③聘用护理人员必须参加医院规定的政治与业务学习及各项社会活动,参加院内外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积极参加医院及护理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④对聘用护理人员加强日常工作和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聘用护理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

⑤每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周。

⑥有下列情形之一,医院可解除与聘用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a.因故不能从事护理工作者。

b.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护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常规,过失造成严重护理差错甚至医疗事故者。

c.护理部组织的质量检查年度内累计2次不达标者。

d.护士定期考核连续2次不合格者。

e.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f.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聘用护士薪酬管理办法 [篇2]

《聘用护士薪酬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

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

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

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四、相关政策

(一)由于临时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四)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均从财政安排各单位的临时人员费用中列支,总额不得突破。临聘人员各类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每年在申请预算时,将临聘人员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列入基本支出预算,按月申请拨付。

(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关系到临时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本管理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月起实施。过去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 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从2017年元月起,对列入县财政预算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提高工资待遇。在现行工资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基本工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月绩效奖金增加100元,年终绩效奖金增加2000元。资金供给渠道不变。

请各单位对照《繁昌县》(繁人社[2011]162号),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以充分调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

特此通知。

  护士管理办法的讲解实用1篇扩展阅读篇7

  时间过得真快,忙忙碌碌中已近年末,转眼间我接管食堂的时间又过了一年了。

  回顾过去的每一天,我作为一名食堂管理员,深感到责任的重大,工作压力之沉重。因为我所从事的工作质量,很有可能会影响到全体职工的身心健康。所以,为了扬长避短,今后能把工作干得更好,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第一、作为食堂自然是离不开饮食,食堂是每个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假如我们离开了吃的东西是不可能生存下去,所以作为单位的食堂这也是很重要的。作为食堂管理员更应多为的饮食着想,为保证每位学生的身心健康而考虑 。

  第二、作为一个集体食堂, 食品卫生安全是关系到每一位学生身体健康的大事。首先,我们要求每位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都要进行上岗前的体检,对体

  检不合格者不於上岗。食堂是学生用餐的地方,也是对疾病最为敏感的地方,为了使全体职工都能心情舒畅的放心用餐,作为食堂的工作人员,我有责任有义务搞好食堂的卫生工作。不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等。通过学习,提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服务质量和意识。切实做好食堂的食品卫生、餐具的“一洗、二冲、三消毒”工作,工作台做到随用随清,每周对厨房一次大清扫。如发现工作中有不到位之处立即指出,勒令改正及时到位。全体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明确职责、各司其职、服从分配、随叫随到,保证了职工的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每天,我一有空闲,就下厨房巡视,与食堂人员取得沟通联系,对食堂工作方面的所需或不足,作详细了解,如有不周,及时作好调控。如卫生情况:由于用餐人数多,前段时期食堂人员不定,使大家身心疲惫,有时没能够及时、彻底地将卫生打扫干净,物品的摆放也不够整齐。为了及时调整好工作人员的心态改变当前状况,我亲自为他们出谋划策,亲临厨房,指挥他们或配合他们一起工作。使天花板、墙壁、灶台、蒸箱等焕然一新,地面、库房等一尘不染。厨房有了明显改观,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全体工作人员更加心情舒畅,干劲更足;同样,良好的餐饮环境,也给就餐人员带来了愉悦。

  第四、把住食品进货也非常重要。一百多人用餐需要经常外出采购各种食品,如:肉、菜、蛋、禽、主、副食等。由我和采购员一同去采购,严把没有“检疫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一律不采购,存放时间长的、变质变味的统统拒之门外,严防食物重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证每位职工的身体健康。在此期间在我食堂用餐的人员及职工无发生任何肠道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食品卫生方面做到不能长期存放的蔬菜食品每日采购、可长期存放的食品定期采购。

  第五、一年来接待了,大小用餐共计十余次。及时、准确、顺利地完成了用餐接待工作,给各级领导留下了良好的印象。同时确保了职工的正常就餐。

  护士管理办法的讲解实用1篇扩展阅读篇8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护士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业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第三十五条

  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护士管理办法的讲解实用1篇扩展阅读篇9

  一、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洗手

  1.直接接触病人前后,接触不同病人之间,从同一病人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接触特殊易感病人前后;

  2.接触病人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之后;

  3.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4.进行无菌操作前后,处理清洁、无菌物品之前,处理污染物品之后; 5.手有可见的污染物或者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后。

  二、医务人员洗手的方法

  1.采用流动水洗手,使双手充分浸湿;

  2.取适量肥皂或者皂液,均匀涂抹至整个手掌、手背、手指和指缝; 3.认真揉搓双手至少15秒钟,应注意清洗双手所有皮肤,清洗指背、指尖和指缝,具体揉搓步骤为:

  (1)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

  (2)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交换进行;

  (3)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指缝相互揉搓;

  (4)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5)弯曲手指使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6)将五个手指尖并拢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7)必要时增加对手腕的清洗。

  4.掌心对掌心搓揉

  5.手指交叉,掌心对手背搓揉3.手指交叉,掌心对掌心搓揉

  6.双手互握搓揉手指

  7.拇指在掌中搓揉

  8.指尖在掌心中搓揉

  9.在流动水下彻底冲净双手,擦干,取适量护手液护肤。

  【注意事项】

  1.洗手时应当彻底清洗容易污染微生物的部位,如指甲、指尖、指甲缝、指关节及配戴饰物的部位等。

  2.洗手使用皂液、在更换皂液时,应当在清洁取液器后,重新更换皂液或者最好使用一次性包装的皂液。禁止将皂液直接添加到未使用完的取液器中。如使用固体肥皂,应保持肥皂干燥,盛装肥皂的容器保持清洁。

  3.手洗净后应用一次性纸巾、干净的小毛巾擦干双手,或用干手器干燥双手,小毛巾应一用一消毒。

  4.手无可见污染物时,可以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三、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手消毒

  1.检查、治疗、护理免疫功能低下的病人之前;

  2.出入隔离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新生儿重症病房和传染病病房等医院感染重点部门前后;

  3.接触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4.双手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人污物之后; 5.需双手保持较长时间抗菌活性时。

  四、医务人员手消毒的方法

  1.取适量的速干手消毒剂于掌心;

  2.严格按照洗手的揉搓步骤进行揉搓;

  3.揉搓时保证手消毒剂完全覆盖手部皮肤,直至手部干燥,使双手达到消毒目的。

  【注意事项】

  1、手被感染性物质污染以及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病人污染物之后,应当先用流动水冲净,然后使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2、进行侵入性操作时应当戴无菌手套,戴手套前后应当洗手。一次性无菌手套不得重复使用。

  五、医务人员手卫生标准

  不同环境下工作的医务人员,手卫生应达到如下要求:

  1、ⅰ类和ⅱ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5cfu/cm%26sup2;。ⅰ类和ⅱ类区域包括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普通手术室、产房、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洁净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等。

  2、ⅲ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10cfu/cm%26sup2;。ⅲ类区域包括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室、化验室及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等。

  3、ⅳ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15cfu/cm%26sup2;。ⅳ类区域包括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科及病房。

  4、各区域工作的医务人员的手,均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六、手卫生设施和用品的配备

  1、处置室、换药室、病房等应设有流动洗手设施,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室等重点部门应当采用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

  2、用于洗手的肥皂或者皂液应当置于洁净的容器内,容器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使用的固体肥皂应保持干燥。提倡使用皂液。如使用固体肥皂,应保持肥皂干燥,盛装肥皂的容器保持清洁。

  3、洗手后的干手物品或者设施应当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可使用一次性纸巾、干净的小毛巾擦干双手,或用干手器干燥双手。小毛巾应一用一消毒。

  护士管理办法的讲解实用1篇扩展阅读篇10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制定了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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