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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销售管理考核的管理办法实用一篇

发布时间:2023-06-18 06:41 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销售管理考核的管理办法实用一篇精选1

  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司转型升级卓越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明晰销售管理工作的职责定位,实现管理升级,强化中支机构销售管理基础,有效提升归属销售管理条线业务管控服务能力,特制定下发本办法。

  一、考核项目

  业务指标达成、销售人员管理、基础管理工作和贡献加分项目四大板块,共计十二项考核内容。

  二、考核频度

  按年度进行,于次年1月的中旬发布年度考核数据指标情况。

  三、考核项目与评分规则

  (一)业务指标达成(本项50分)

  1.保费增速 10分

  实际增速≥当地行业增速;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低得分为0分,最高得分为15分。

  2.年度任务目标达成 10分

  以任务达成率10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低得分为0分,最高得分为15分。

  3.农网渠道任务达成 10分

  参照中支机构农网渠道年度任务目标,以任务达成率10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低得分为0分,最高得分为15分。

  4.综合渠道任务达成 10分

  参照中支机构综合渠道年度任务目标,以任务达成率10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低得分为0分,最高得分为15分。

  5.代理渠道任务达成 10分

  参照中支机构代理渠道年度任务目标,以任务达成率10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低得分为0分,最高得分为15分。

  6.加分事项说明

  中支公司综合成本率低于100%是考核加分前提;若保费增速高于市场增速或相关任务目标超额达成,但综合成本率未达标,则相应加分作废;中支综合成本率指标值以公司财务会计部公布的考核口径数据为准。

  (二)销售人员团队管理(本项25分)

  1.销售变动人力成本率 5分

  参考2016版销售基本法要求,以中支上报审核通过实施细则中销售变动人力成本率控制上限为基准,每月进行统计,每超上限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2.人均产能 10分

  以中支为单位,以人均产能100万元为界限,每低1万元,扣0.5分,每高1万元,加0.5分;最低得分为0分,最高得分为15分。

  人均产能计算公式:人均产能=中支机构年度保费收入/中支机构员工数量。

  3.销售培训进展 10分

  (1)方案报备:制定中支年度培训实施方案并上报公司备案,未上报扣2分(2016年1月31日前上报);

  (2)培训频度: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中支员工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合作中介机构培训,公司按季度进行考核,每少1次扣1分;

  (3)材料报备:培训结束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培训通知文件、签到表格和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的报备工作,迟报、漏报或报备资料不全的,每次扣1分;

  (4)总结汇报:于12月15日前上报机构年度培训执行情况总结,未书面上报公司备案的,扣2分;

  (5)落实抽检:公司将按照中支上报方案,对培训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按季度统计,少1项扣1分。

  本项基础分为10分,扣完为止,年度考核按全年实际培训工作完成情况评分。

  (三)基础管理工作(本项25分)

  1.基础制度建设 5分

  根据公司下发的《销售组织与销售人员基本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完善中支公司实施细则,于2016年1月31日上报并经公司审核通过,每延迟1天扣1分,扣完为止。

  2.中介合规管理 10分

  基础分10分,按照以下标准对照机构情况进行分项扣减,扣完为止。

  (1)在当地监管部门及总公司的中介业务检查中,发现向不具备代理资质或资质合同过期失效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的,扣10分;

  (2)在当地监管部门及总公司的中介业务检查中,发现外设签单点违规设置,出单点所在机构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扣5分;

  (3)在当地监管部门及公司组织的业务检查中,发现业务系统人员信息与监管系统备案信息不一致,中介合同档案材料不全未及时更新的,扣5分;

  (4)在省级及当地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检查中,发现违反监管或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的,每发现一项扣5分;

  (5)在省级及当地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检查中,发现公司销售行为违反监管规定的,一次性扣10分;

  3.日常报送工作 10分

  对于公司要求报送的内容,需按规定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报送工作,上报质量不达标退回修改的,每次扣1分;超过规定时限但在三日内报送视为迟报,每次扣1分;超过三日仍未报送视为未报,每次扣3分,具体考核项目如下:

  (1)每周周五下班之前上报机构业务发展亮点;

  (2)每月10日前上报截止上月人员变动增减申请,每月及时报备销售费用方案、激励方案,上报人员工资表;

  (3)每月结束后25日内,上报机构中介业务台账;

  (4)每季度结束15日内,上报机构合作中介合同目录和中介业务风险自查整改报告;

  (5)每年度结束20日内,上报《中介合规档案》和个人代理《保险营销员年度业绩评估表》;

  (6)公司临时要求的其他上报内容。

  (四)贡献加分项目,本项最高20分

  本项为年度考核加分项目,年终按实际工作完成情况综合加分,单项加分累计不超过上限。

  1.对公司销售管理工作支持 上限10分

  (1)参与公司销售管理部组织的制度制定或系统研发及其他相关工作做出贡献的,每次加2分;

  (2)积极创新,对公司销售管理工作提出有效建议,创新项目报备总公司通过审批的,每次加5分;

  (3)支持公司销售改革举措,被选为试点单位积极支持工作开展的,每次加3分;

  (4)积极研究公司体制改革,撰写相关论文被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加2分,同一文章不重复计分。

  2 .部门日常管理 上限10分

  (1)按时参加公司销管部组织的培训会议,积极参与培训会议组织,做先进经验介绍的,每次加1分 ;

  (2)中支销售管理工作对口管理部门或部门内人员年内获得中支、公司和总公司表彰奖励的,上报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分别加1分、2分和3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

  年度考核得分=∑各项目年终考核得分

  年终条线考评,公司将设置一、二、三等奖,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中支公司进行奖励,获奖名单根据年度考核得分评出,具体奖项设置及奖励金额如下:

  奖项兑现对应名次单个机构奖励金额一等奖第1名1.5万元二等奖第2-3名1万元三等奖第4-6名0.5万元

  五、工作组织与实施

  (一)年度考核

  由公司销售管理部于年度结束后会同相关部门提取考核数据,对各中支公司销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汇总,并根据得分情况,评出年度一、二、三等奖。

  (二)其他事项说明

  1.部分中支销售管理部未单独设置,考核对口部门为具体销管工作负责人所在部门。

  2.修订版管理考核办法下发后,年初下发公司豫销售字〔2016〕2号文件自动废止。

  六、附则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即时生效,由公司销售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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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市场竞争要求相适应的机构效益评价和员工管理机制,改革我市农村信用社员工薪酬分配办法,发挥员工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市联社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层(含)以下在岗干部职工;所称机构是指市联社直管的信用社(营业部、贷款中心)和分社。

  第三条机构等级员工等级是指根据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体系,采用百分制考核方式,通过对直管机构及在岗员工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而确定的机构经营管理级次和员工综合素质等级。

  第四条机构等级是确定机构负责人年薪标准及员工等级占比的依据,员工等级是确定员工年薪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实行员工等级年薪遵循的原则:

  (一)以业绩为中心确定员工等级,体现不同等级员工薪酬有别的原则。

  (二)以效益为中心确定信用社等级,体现不同等级社之间负责人薪酬有别和各等级员工比例有别的原则。

  (三)实行等级年审、考核制度,薪酬随级别波动的原则。

  (四)等级评定和薪酬考核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

  (五)薪酬核算和支付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等级的确定及待遇

  第六条信用社(含直管分社,下同)等级考核方法

  (一)信用社等级依百分考核得分多少确定。具体标准如下表:

  考核得分120分以上(含)100-119分(均含)80―99分(均含)79分(含)以下

  机构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二)信用社等级考核指标分为计分指标和倒扣分指标,其中:计分指标为100分,倒扣分指标为30分。

  第七条信用社等级按自评申报-联社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确定等级信用社待遇遵循信用社等级越高,负责人待遇相对高,本社高级别员工占比相对高,反之则低的原则。不同等级信用社负责人各年度薪酬标准依据全辖经营效益状况确定。不同等级信用社员工级别比例分配见下表:

  机构等级一级员工二级员工三级员工四级员工五级员工六级员工

  比例比例比例比例比例比例

  一级信用社联社评定255025―联社评定

  二级信用社联社评定15403510联社评定

  三级信用社联社评定10304515联社评定

  四级信用社联社评定5205520联社评定

  联社机关联社评定3050――联社评定

  第九条城区各单一组织资金的分社等级确定及待遇。

  (一)同时具备存款总额3000万元(不含)以上和人均存款600万元(不含)以上条件的,比照三级信用社各等级员工比例确定员工级别,负责人享受一级员工待遇。

  (二)低于第(一)款标准任何一项的,比照四级信用社各等级员工比例确定员工级别,负责人享受二级员工待遇。

  第三章员工等级确定及待遇

  第十条员工等级确定

  员工等级确定程序按照公开考试――自评申报――民主测评――业绩考核――单位负责人评价――信用社评定小组评定――市联社终审定级的步骤进行。

  各社评定的各等级员工数量不得突破市联社下达的计划。

  第十一条全市信用社员工共划分6个等级。各等级员工薪酬标准依据各年度经营效益状况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20__年起,因年龄限制不再担任中层管理干部正职和具有特殊贡献的员工及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可评定为一级员工,其评定权在市联社,因年龄限制不再担任中层管理干部副职的员工挂靠二级员工待遇标准。现任联社中层干部正、副职任职期间享受岗位职务年薪,离职时若无升、降级情节,统一确定为二、三级员工,享受已定级别相应的年薪工资待遇。

  凡具有以下情节的员工为六级员工:岗位技能考试不及格的末位2名员工;因违规违纪受记过(不含)以上处分的员工;试用期满并转正,首次确定等级的员工(试用期内执行省联社规定的工资政策)。

  第十三条为照顾山区信用社员工待遇,凡在山区和半山区信用社工作的员工等级年薪标准,按所评定级别上浮0。5―1级执行。

  享受上浮一级的单位有:潘湾信用社、王畈信用社。

  享受上浮半级的单位有:聂河信用社、五眼泉信用社、松木坪信用社、高坝州信用社、红花信用社、洋溪信用社、大堰信用分社。

  第四章员工等级年薪考核计发

  第十四条等级年薪的构成:等级年薪标准由等级基薪和风险年薪两部分组成。

  (一)等级基薪是年度工作的基本报酬,根据员工等级确定年薪标准,等级基薪占等级年薪总额的30%。

  (二)风险年薪是年度工作的风险报酬,根据员工等级确定年薪标准,风险年薪占年薪总额的70%。

  第十五条员工等级年薪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按季兑现”,即:市联社根据各单位不同等级员工数量和年薪工资标准,核定各单位工资总额,依据市联社各年度制定的经营管理绩效考核方案执行。单位负责人等级薪酬由联社直接计发到人,一般员工等级薪酬由各单位依据内部《责任书》进行考核分配。

  第五章等级升降和年审制度

  第十六条实行等级年审制度。信用社等级和员工等级按自然年度为考核期进行年审,在年审时以已评定级别为基础,结合升降级情节,确定员工下一年度等级;依据信用社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当年经营管理绩效,重新确定下一年度信用社等级,年审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底以前。

  第十七条实行员工等级升降制度。

  (一)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员工,联社考评委员会可给予适当降级处理:

  1、受到警告或记过处分的员工等级降低1级;受到记大过处分或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员工,在处分期内执行六级员工待遇标准,解除处分或正式上岗后重新确定级别。受到留用察看和待岗处分的员工从处分次月起,每月只发280元生活保障工资,解除处分或重新上岗后,执行六级员工待遇。

  2、当年单位出现“四类案件”和经济案件及重大责任事故,责任

  人以外的所有员工普降1级。

  3、当年经营目标考核平均得分在65分及以下或出现经营亏损的信用社员工等级从次年起普降1级。

  4、出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或对违规行为知情不报,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等级降低0。5―1级。

  (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员工,经联社考评委员会批准可给予适当升级奖励:

  1、当年工作受到地市级总结和推广的信用社,奖励20员工提高一级的指标,各等级员工之间平均分配,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员工优先享受奖励晋级。

  2、其他有突出贡献者,由考评委员会决定可给予提高一定级别的奖励。

  (三)同时具有升、降级多种情形的`,均择其高的标准执行,同时具有升级和降级情节的,按只降不升的原则执行,升级最高到一级。

  第十八条实行信用社等级升降制度。根据对等级信用社年审结果,对其级别进行升降,升级最高到一级,降级最低到四级。符合第十七条第二款第1、2、3项条件的信用社,在评定的等级信用社考核得分基础上分别奖励5分、10分、15分后确定信用社下年度等级。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种专项奖金的兑现办法原则上比照本办法员工等级年薪标准差别系数考核计发,上级对联社领导班子奖励按奖励单位的分配要求执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分配。

  第二十条员工调动到本市内其他信用社,其已评定等级依然有效,从调入日起,上浮级别执行调入单位的级别上浮标准;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公负伤休假、病假、事假和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薪酬待遇按《宜*市农村信用社劳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在实行等级年薪过程中有虚报、谎报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年薪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当年实行等级年薪资格,对已发年薪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联社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修改和解释权在市联社考评委员会,与本办法有关的《办法》、《细则》和《方案》均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可以在不突破联社考核兑现年薪总额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内部考核实施细则并报联社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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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考核目的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对公司及个人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进和调控,发现优秀人才,加强沟通与激励,提高公司整体工作效率,从而为公司经营战略方针和经营目标的制定和调整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均需考核,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原则

  1、以公平、公正、全面、客观的原则为主导;

  2、以岗位职责任务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原则;

  3、考评工作中,坚持对事不对人,重视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发展的眼光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时间

  1、公司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并分为月度、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在每月末至下月初进行,年度考核在次年初进行。

  2、公司因重大工作项目或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五条 考核形式

  各类考核形式有:上级评议、同级同事评议、自我鉴定、下级评议、外联客户评议等。因各次考核目的、时段及各种考核形式本身特点的不同,各考核形式在考核过程中分别占有不同的权重。

  第六条 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等级评估、目标考核、相对比较、重要事件或综合等办法,具体根据日常工作记录、档案、考勤情况、部门和员工书面报告、重大特别事件等进行。

  第七条 考核内容

  1、主任级以上员工考核,包括所辖部门总体绩效情况和个人绩效表现两部分,其中,所辖部门总体绩效考核结果所占个人考核权重为60%,主要依据所管辖部门整体工作的考评结果综合评定;个人绩效表现权重为40%,主要包括员工个人岗位职能履行情况、知会能力、职业道德表现等三方面内容,具体考核项目内容及权重见公司员工岗位绩效考核量表� �

  2、公司基层员工考核,依据个人实际工作表现,内容包括员工个人岗位职能履行情况、知会能力、职业道德表现等三方面内容,具体考核项目内容及权重见公司员工岗位绩效考核量表��。

  3、业务人员根据个人任务总额确定每月销售最低限额和目标销售额,作为当月绩效考核量化依据。若当月无销售任务,对应无绩效工资。

  4、考核设立加分项和扣分项,分别对应公司奖励与惩罚条例、考勤制度等相关内容其中,各项目部业务人员每超额完成目标销售额1万元加1分,每低于最低销售额1万元扣1分。其他部门员工有突出贡献,每次加1分,工作有明显重大失误,每次扣1分。

  第八条 专项考核

  1、试用期考核

  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对试用期表现优秀或较差者,可建议提前转正或适当延长试用期;

  2、后进员工考核

  对公司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3、个案考核

  对员工工作涉及的重大工作项目可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并决定是否给予奖励或处罚。

  4、调任考核

  因工作需要拟订岗位职务调配人选时可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员工任职或工作参考。

  第九条 考核程序

  1、月、年度考核开始前,由人事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下发有关考核量表。

  2、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和鉴定,有关的各级主管、同级同事、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并填写考核量表汇总到人事部。

  3、人事部依据考核办法统计考评对象的总分,并汇总各部门考核情况,提交公司管委会审核考核结果。

  4、管委会根据当期工作开展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5、人事部公布考核结果,并对考核对象提出相应改进意见,请员工作出岗位工作目标与计划。

  6、考核结果存档,分别存入人事部、员工个人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第十条 考核结果

  1、根据考核的具体情况,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差等五个档次。其中:

  ① 考核总分≥90分,优秀,当月实发绩效工资100%;

  ② 90分>考核总分≥80分,良好,当月实发绩效工资80%;

  ③ 80分>考核总分≥60分,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60%;

  ④ 60分>考核总分≥50分,较差,不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40%;

  ⑤ 50分>考核总分,差,不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40%以下。

  2、年度工作中,月度考核结果优秀次数累计达8次以上者可参加年度考核评优;不合格次数累计达3次以上者,公司将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作用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个人

  工作绩效的全面反映,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1、与员工个人薪酬挂钩;

  2、是决定员工岗位职务升降的主要依据;

  3、与员工福利等待遇相关;

  4、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 附 则

  1、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中各项条款由公司管委会负责解释。凡条款需要修订时,需报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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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公司全体保险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全集团合规管理的规划、领导和监督,提高集团整体合规管理水平。各成员公司应当贯彻落实集团整体合规管理要求,对自身合规管理负责。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

  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

  (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沟通;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二)听取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有关合规事项的报告;

  (三)监督公司合规管理,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九条 保险公司监事或者监事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职责的情况;

  (二)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及决策流程是否合规;

  (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负责人的建议;

  (五)依法调查公司经营中引发合规风险的相关情况,并可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协助;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为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二)审核公司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审核公司年度合规管理计划;

  (四)审核并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五)发现公司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纠正,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六)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履行前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合规职责,以及保险公司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三章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保险公司总经理兼任合规负责人的除外。

  本条所称的业务部门指保险公司设立的负责销售、承保和理赔等保险业务的部门。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核准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的,应当在解聘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正当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领导合规管理部门;

  (二)制定和修订公司合规政策,制订公司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报总经理审核;

  (三)将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合规政策传达给保险从业人员,并组织执行;

  (四)向总经理、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定期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五)审核合规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合规文件;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对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负责,同时对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以合规政策或者其他正式文件的形式,确立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利,并规定确保其独立性的措施。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并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

  第十六条 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合规负责人制订、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修订公司合规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合规审核、合规检查;

  (四)组织实施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报告合规风险;

  (五)撰写年度合规报告;

  (六)为公司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合规支持,识别、评估合规风险;

  (七)组织公司反洗钱等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八)开展合规培训,推动保险从业人员遵守行为准则,并向保险从业人员提供合规咨询;

  (九)审查公司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并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的建议;

  (十)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一)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和问责;

  (十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公司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调取数据、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信息;

  (二)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可外聘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协助工作;

  (三)享有通畅的报告渠道,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报告路线向总经理、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人员数量、风险水平等因素为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足够的专职合规人员。

  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各部门配备兼职合规人员。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为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支机构配备兼职合规人员。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兼职合规人员激励机制,促进兼职合规人员履职尽责。

  第十九条 合规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合规人员的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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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单位可持续发展,建立科学的现代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资源分配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一个适应现代化商业银行运作的科学、合理、规范的内部绩效工资考核体系,根据《**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行社薪酬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指本单位在岗员工、退养员工、退休员工、待岗员工、劳务派遣用工。

第三条 为加强对薪酬考核的监督和管理,本单位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人力资源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监察保卫部、审计稽核部、业务管理部、财务会计部、电子银行部、办公室等部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分支机构当期业务发展目标业绩数据资料的收集审核、决定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兑现,并对考核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薪酬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基本保障原则。员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2倍,并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二)按劳取酬原则。员工个人收入高低与其业务水平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工作质量好坏、贡献多少等紧密联系,并客观公正地对员工进行岗位劳动评价,薪酬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克服平均主义。

(三)绩效挂钩原则。员工的收入与本单位综合经营效益直接挂钩,充分体现增效增资、减效减资。

(四)风险控制原则。本单位建立效益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并兼顾效益提高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坚持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努力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五)分类指导原则。在依法规范总行领导班子成员薪酬管理的基础上,对中层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的薪酬,分别采取更加灵活的激励与约束薪酬。

(六)权责发生制原则。员工薪酬按月预发、按季考核,以便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 员工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变薪酬既绩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员工薪酬由保障工资、岗位责任工资和效益工资构成。

(一)保障工资。保障工资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按月

支付的薪酬。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倍执行,并随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调整。

津补贴:包括工龄津贴、学历津贴和职称津贴。

1、员工工龄津贴从首次参加工作的年份起计算(扣除中间中断工作的时间),按每年工龄月津贴额20元执行计算公式为:某员工当年工龄月津贴=[(当年年份-参加工作年份+1)-(中间恢复工作年份-中间停止工作年份)] ×20元。

2.学历津贴和职称津贴。员工可同时享受学历津贴和职称津贴。享受学历津贴的,必须为国民教育系列和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且持有正式毕业证书,其他学历证书、证明、结业证书等均不得享受学历津贴;享受职称津贴的,必须为经济、会计(含审计)、法律、计算机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并予以聘任,以上职称未聘任和其他类职称不享受职称津贴。学历(职称)津贴月执行标准见附表1。

(二)岗位责任工资。岗位责任工资是根据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按月考核后分配支付的工资。员工职位和岗位发生变动,从次月起执行新岗位责任工资。本单位岗位责任工资考核分为计价法和岗位考核法两种。

1.计价法。采用计价法考核时,必需剔除计价单价中的绩效薪酬因素,不在重复计算效益。本单位客户经理岗位考核采取计价法考核。计价法是指本单位对每项业务处理进行工资定价,按客户经理每月发放的户数数量和质量计发该项工资的一种方法。(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3-6)

2、岗位考核法。本单位除客户经理外其他岗位全部采取

岗位考核法进行计发岗位工资。

计算公式为:某员工月该项工资=岗位责任工资基数×岗位系数×考核得分。其中,岗位责任工资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执行。岗位系数对照表(见附表2)。

对本单位未造成风险且做出较大贡献的三至七岗员工本单位将制定岗位系数奖励晋升和惩处降级办法。其中,给予对本单位未造成风险且做出较大贡献的在岗员工增加岗位系数的奖励,平均每年不得超过0.1(具体办法另文下发);对二岗的岗位细分应经本单位理事会批准。

具体分岗位考核标准见附件3。

第六条 可变薪酬是全面薪酬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根据经营业绩、贡献度因素、员工职位因素和员工风险偏好因素等所确定的灵活性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种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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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主体是一个组织,这个组织可能是国家,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能是一个正式组织或非正式组织。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销售管理办法,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一、总则

  1、为规范推销员的推销行为,激励推销员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办法。

  二、推销员

  1、推销员应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富有进取心、有服务精神、肯吃苦、业务知识丰富、掌握推销技艺、身体健康。录用推销员另行制定标准。

  2、推销员的工作主要是开拓新客户、留住老客户、促成成交、收集分析和传递市场信息。具体可分为推销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营销主管分派的任务。

  3、公司推销员须经培训或考试合人格后才予上岗。

  三、推销计划

  1、公司鼓励销售人员事先提出营销计划。该计划包括所负责地区或产品销售目标,增加现实销售量的设想,开拓新市场的设想,拟安排访问次数、时间分配和访问路线,预期销售成果和乘车费用等要项。

  2、经营销主管或地区经理审核同意后,销售人员按销售计划执行。

  3、营销部门制定部门营销额经分解下达到各销售人员每月任务内,并成为主要考核依据。

  四、推销过程

  1、推销员一般自主进行活动。公司制定详细推销规程,且予以培训。推销员按该推销规程执行。

  2、每次访问的管户,均应填写“业务推销追踪记录卡”上交主管,按《推销追踪与协调管理办法》获得主管和同事的后援支持。

  3、作为推销员须以敬业精神采取各种努力和推销技巧促成交易。

  4、在推销员上门推销须带足产品样品或样本、名片、背景材料等。

  5、如果拟签订的购销合同应以国家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本公司文本为准。

  6、当洽谈合同的各条款时,授权范围内的推销员自行决定;如有疑问和在授权范围外的,及进请示主管或有关部门。

  7、各级主管按权限审核批准、签章后生效,对大宗、重要销售合同须律师审阅和工商部门签证。

  8、推销员负责合同履约、产品发送、验收及理赔,重点在催促货款收。

  9、推销员每月定期提交各类推销总结报告、业绩费用报告,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依据。

  五、销售价格

  1、公司制定销售价格方针和具体定价标准,并可印刷对外公开的报价单。

  2、公司制定各种促销条件和情况的优惠、折扣标准,以及明确每位销售人员的折扣权限。

  3、客户报价或还价低于定价标准,或超越销售人员的折扣权限,报经主管批准后可以成交。

  4、公司内部报价单和折扣标准为公司机密商业情报,谨访泄密。

  5、推销人员如发现经销商不执行公司价格政策、擅自提价或降价的.,应予以制止并报公司主管处理。

  六、待遇与考核

  1、公司对营销人员实行底薪加业务提成的薪资制度。

  2、对营销人员外出的各类差旅费、住宿费、交际宴请费、交通费、补贴、津贴等,如按公司财务制度报销的,业务提成比例为销售额的%;以上费用由营销人员自理的,业务提成比例为销售额的%(或采用分段比例办法)。

  3、除以上第二十三条情况外,营销人员享有与其他员工同样的福利待遇。

  4、公司对营销人员的考核指标有:销售计划(数量)完成率、销售额增长率、销售价格保持率、销售毛利润率、销售费用率、欠款回收率、访问成功率、顾客意见发生率、新顾客开发率、老顾客保持率。

  5、营销部对营销人员每月进行业绩考核,对连续个月未能完成销售定额者,调离营销岗位另行任用或辞退。

  6、营销人员的销售额外负担,不应按销售合同名义销售额计算,而应以开具发票的已实现销售实绩计算,且减除以旧换新或退货价值。

  7、业务提成奖金在按期收到货款之月的次月支薪日发放。

  有关提成比例的换算规则为:

  1、报价折扣。在报价的100%~90%,每降低1%哲扣,提成比例降低%。

  2、延期哲扣。在延期的10~90天内,每延期10天,提成比例降低。

  3、低于报价的90%成交或延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核发业务奖金。

  4、营销人员适用于一般员工的奖励与处罚条例,对业绩突出者予以晋升、核发一次性年终奖等;以业绩不良的降级,尤其是不能收回货款、形成呆坏帐、被诈骗造成公司损失的,应付连带赔偿责任。

  七、附则

  这个办法由营销部解释执行,由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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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入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条 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二节 股东资格

  第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三章 股权变更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 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15日内,就股权变更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3个月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治理结构完善;

  (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内控体系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其股东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一)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或者解质押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三)变更名称;

  (四)发生合并、分立;

  (五)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股权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拍卖前向拍卖人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通过拍卖竞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四章 材料申报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投资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四)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五)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七)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四)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资证明;

  (五)退出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及减资金额;

  (六)新增股东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股权转让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方案;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以后的股权结构;

  (四)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

  (五)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减)注册资本、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0年4月1日颁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49号)以及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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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员工实际的工作表现,更好的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使公司的管理更加的

  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绩效考核办法。

  二、考核对象

  公司车间生产员工。

  三、绩效考核的原则

  1.公开原则:明确规定绩效考核的标准、程序和责任,并在执行中严格遵守,按期公开考核结果;

  2.公正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将被考核者的工作实绩与既定标准比较,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价;

  3.反馈原则:将考评结果直接反馈被考核人,通过沟通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对于优秀的案例进行推广;

  4.晋升挂钩原则:考核结果与薪酬、职位晋升挂钩。实现能者上、能者多得的以能力说话的工作氛围;

  5.激励原则:通过考核发现优秀与不足,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挖掘潜能及实现优秀案例共享;

  四、考核机制

  1.个人自我评价;

  2.直属上司复评;

  3.行政人事部审核;

  4.公司的总经理核定;

  五、生产员工绩效考核内容

  1.态度(40%):服从工作分配、尊重领导、工作积极性、工作主动性、责任感、纪律性、协作精神、团结集体八个方面考评。

  2.业绩(25%):主要从目标达成、工作方法、工作品质、工作效率、工作量五个方面考评。

  3.学识及能力(35%):主要从岗位知识、专业技能、表达能力、进取心、发展潜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七个方面考评。见附件三《一线员工工作学识及能力评价参考表》

  六、生产员工工资构成

  生产员工月工资=计件工资(208小时内与基础工资挂钩)+计时工资(与基础工资挂钩)+绩效工资;

  1.基础工资是公司根据员工的素质、技能、工作经验等专业知识在进厂时与员工约定的或日常考核晋级等方式为员工确定的工资,基础工资与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挂钩;

  2.计件制工资是根据《生产员工工时定额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定额工时的完成情况来核算生产员工工资的方式;

  3.计时工资是指安装、调试等在没有定额工时的情况下或生产部临时安排完成工作时所获取的工资;

  4.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出勤、工作质量、效率、技能、工作表现等确定的浮动工资,根据生产员工当月的工作表现及业绩考核发放。

  七、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1.劳动纪律考核

  1)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工作安排该考核项为零分。

  2)员工有请假、放假,又有加班,则加班时间先折抵出勤天数。

  3)错误用电造成出勤天数未满应出勤天数的,不作为绩效工资考核项目。

  4)当月缺勤超过7天(含7天)、或旷工,该项绩效工资为零。

  5)奖惩:警告一次扣3分,小过一次扣5分,大过一次扣8分。嘉奖一次加3分,小功一次加5分,大功一次加8分。

  6)考勤: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旷工一次扣5分,请假三天以内者扣1分,请假三天以上者扣3分(不含调休)。

  7)各部门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作、工作态度、技能每月进行考核,其中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另外员工假期及奖惩应该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本内,以便于提供考核的参考。

  2.各类工作计划(包括领导交办的工作)、工作进度1)按计划编制的时间,按期、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计划不执行,该考核项为零分。

  2)各类工作计划、工作进度未按期完工,拖延1天,该考核项扣1分,该项扣完为止。

  3.工作质量考核出现瑕疵,实行不合格次数与不合格程度双重考核。

  1)不合格项扣分:每发现1次质量不合格项该考核项扣1分;

  2)不合格程度扣分:若自己整改合格不影响整体工作进度扣1分;出现返工扣2分,出现报废或需要他人返工或整改该考核项为零分。

  4.安全管理一票否决

  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员工当月出现违章责任工伤事故或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本月绩效工资为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公司保留对责任人员追偿的权利。

  5.材料利用及成本管理(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公司保留对责任人员追偿的权利)

  1)不按要求下料,浪费严重,工器具损坏严重的该考核项为零分。出现人为损坏公司财物或浪费材料行为的,该项根据情节实行考核分数倒扣制,可以倒扣完所有绩效考核分值。

  2)因疏于管理,造成财物浪费或工器具损坏,每发现1次扣2分。

  3)注重节约、能废物利用或为公司节约成本提出可行性建议并为公司采纳的,公司可以予以奖励,每次最高可奖励5分。

  6.因违反本绩效考核方案扣分后,需要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予以罚款的,罚款项目仍然单独执行。

  八、绩效考核小组成员

  1.绩效考核人员。绩效考核小组由三人组成:领班负责为员工评分,制造部经理和综合部经理参与并监督考核过程。

  2.生产副总及总经理保留对评估结果的建议权,并参与绩效考核相关会议,提出相关培训、岗位晋升以及员工处罚的要求。

  3.绩效考核人应熟练掌握绩效考核相关表格、流程、考核制度,做到与被考核人的及时沟通与反馈,公正地完成考核工作。

  4.生产部经理及各车间领班对员工的日常表现进行记录,形成工作日志,作为对每月考核依据。

  九、生产车间员工绩效考核内容

  每月提取车间员工根据工资登记,从工资中提取500元进行考核。

  根据绩效考核最终评分确定员工月考核奖。绩效考核在100分至110分之间的,月考核奖按以下公式计算:月考核奖=考核基数×1.2;

  绩效考核在90至100分之间的,月考核奖按以下公式计算:月考核奖=考核基数×1.1;

  月考核奖按绩效考核在80分至90分之间的,按100%月考核奖发放;

  绩效考核低于80分的,月考核奖按以下公式计算:月考核奖=考核基数×绩效考核评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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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条 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二节 股东资格

  第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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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二)注册资本;

  (三)注册地;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

  (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

  (九)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

  (十)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性犯罪被判处刑罚;

  (十一)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二)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

  (十三)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互联网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保险公司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年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的披露时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互联网站建设,维护公司互联网站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但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

  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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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入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条 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二节 股东资格

  第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三章 股权变更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 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15日内,就股权变更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3个月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治理结构完善;

  (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内控体系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其股东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一)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或者解质押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三)变更名称;

  (四)发生合并、分立;

  (五)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股权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拍卖前向拍卖人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通过拍卖竞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四章 材料申报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投资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四)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五)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七)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四)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资证明;

  (五)退出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及减资金额;

  (六)新增股东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股权转让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方案;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以后的股权结构;

  (四)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

  (五)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减)注册资本、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0年4月1日颁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49号)以及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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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范围

  第二条凡公司全体员工均需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考核原则

  第三条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考核目的、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章考核目的

  第七条各类考核目的:

  1.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发挥、工作表现考核;

  2.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核;

  3.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核。

  第五章考核时间

  第八条公司定期考核,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以考勤为主。

  第九条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六章考核内容

  第十条公司考核员工的内容见公司员工考评表,共有4大类18个指标组成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考评表给出了各类指标的权重体系。该权重为参考性的,对不同考核对象、目标应有调整(各公司依据自身企业特点,生成各类权重表)。

  第七章考核形式和办法

  第十二条各类考核形式有:

  1.上级评议;

  2.同级同事评议;

  3.自我鉴定;

  4.下级评议;

  5.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核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第十三条考核形式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第十四条各类考核办法有:

  1.查询记录法: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2.书面报告法: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3.重大事件法。

  所有考核办法最终反映在考核表上。

  第八章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人事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

  第十六条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第十七条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或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八条人事部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总分。

  第十九条该总分在1~100分之间,依此可划分优、良、好、中等、一般、差等定性评语。

  第二十条人事部之考核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员工对考核的`意见,并需其签写书写意见,然后请其主管过目签字。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第二十二条考核之后,还需征求考核对象的意见:

  1.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2.需要改善的方面;

  3.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4.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九章特殊考核

  第二十三条试用考核。

  1.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2.对试用优秀者,可推荐提前转正;

  3.该项考核主办为试用员工部门经理,并会同人事部考核定案。

  第二十四条后进员工考核。

  1.对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2.对留职察看期的后进员工表现,作出考核决定;

  3.该项考核主办为后进员工主管,并会同人事部共同考核定案。

  第二十五条个案考核。

  1.对员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决定奖励或处罚;

  2.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主管和人事部;

  3.该项考核可使用专案报告形式。

  第二十六条调配考核。

  1.人事部门考虑调配人员候选资格时,该部门可提出考评意见;

  2.人事部门确认调配事项后,该部门提出当事人在本部门工作评语供新主管参考;

  3.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部门之经理。

  第二十七条离职考核。

  1.员工离职时,须对其在本公司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考核;

  2.该项考核须在员工离职前完成;

  3.公司可为离职员工出具工作履历证明和工作绩效意见;

  4.该项考核由人事部主办,并需部门主管协办。

  第十章考核结果及效力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一般情况要向本人公开,并留存于员工档案。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2.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3.与福利(住房、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

  4.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5.决定对员工的解聘。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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